全国海关日前已经全部开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专用电子邮箱,以后向海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
即将于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此举是海关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海关收到电子邮件申请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与否,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将通知申请人于10日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
海关总署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专用邮箱是:
xzfysq.hgzs@customs.gov.cn。需要提请申请人注意的是,如果对广东省内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