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 通化山葡萄酒》GB/T20820-2007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推行的通化山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延伸.该标准的制订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发布的186号公告,批准自2005年12月28日起对通化山葡萄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在有关葡萄酒的标准方面,WTO采用了国际葡萄酒组织(OIV)的标准,根据OIV的规定,每一地理标志葡萄酒的标准,必须包括:生产区域;葡萄品种结构;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单位面积产量;种植方式;特别是最小种植密度和整形方式;酿造方法;分析和感官检验;标签标准;质量控制.此外这些标准还必须与相适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相适应,同时还应建立与这些标准相适应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监控和质量监督体系。
GB/T20820-2007国家标准的制订,充分突出了地域特征产品的特色,保证了食品安全,而且与国家标准相适应,并采用了国际葡萄酒组织(0IV)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的有关要求,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
该标准主要条款及特征:
1、标准名称
该标准是以“通化山葡萄酒”作为标准名称,充分体现通化地域所栽培生产的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山葡萄,并以此为原料,经特殊工艺酿造而成的独具特色的山葡萄酒。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通化山葡萄酒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了通化市现辖行政区。
3、术语和定义
在术语和定义中,明确了通化山葡萄酒的原料产地、范围以及工艺要求,并强调了酒精度的要求,在对通化干、半干红山葡萄酒定义时,除明确了含糖量之外,对总酸的差值及最高含糖量加以规定.
4、产品分类
突出了通化山葡萄酒的产品特点,在色泽上明确了只生产红山葡萄酒,在分类上,仅按含糖量进行划分,充分反映出通化山葡萄酒的独特品质.
5、山葡萄质量要求
除规定了原料的产地、品种、外观要求,对含糖量进行特别强调,要求在葡萄生产过程中,必须控制质量,确保获得优质山葡萄,从而保证通化山葡萄酒的优良品质,充分体现优质原料的作用.
6、通化山葡萄酒工艺要求
通化山葡萄,是长白山区生长的一种高酸低糖的独特小浆果,色泽深,皮厚,籽多,出汁率低,干浸出物含量高.《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中规定,在发酵过程中,可根据含糖量一次加入白砂糖或糖浆调整到山葡萄酒干浸出物和酒精度达到成品酒要求进行发酵,这是山葡萄酒的特殊工艺.并且在标准中规定了葡萄酒的贮藏期.同时要求山葡萄酒需采用橡木桶进行贮存,从而提高了山葡萄酒的香气和品质.
7、感官要求
感官是作为衡量山葡萄酒品质的重要指标.在感官要求中,除了对色泽、澄清程度进行规定外,特别对香气、滋味进行了细致的描述与要求,突出了典型性的要求.
8、理化要求
理化指标中GB/T20820-2007对产品不分等级,但各项指标均高于山葡萄酒行业标准QB/T1982-94的要求。在QB/T1982-94中优等品干浸出物≥14.0 g/L,合格品≥10.0 g/L,而GB/T20820-2007中要求干浸出物≥16.0 g/L,远高于行业标准中优等品的要求;总二氧化硫≤200 mg/L,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均要求≤250 mg/L,突出了山葡萄酒的抗氧化能力;GB/T20820-2007增加了柠檬酸、山梨酸、苯甲酸三项,其中柠檬酸属新增项,控制了外加酸,从而保证了产品质量,山梨酸、苯甲酸两项指标在卫生要求GB2758中体现,GB2758要求山梨酸≤0.6g/kg,苯甲酸≤0.8g/kg,而GB/T20820-2007中山梨酸≤200mg/L,苯甲酸≤50mg/L,由于葡萄在发酵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苯甲酸,故而在标准GB/T20820-2007中可以说严格限制了苯甲酸防腐剂的加入,而山梨酸的加入量也降到原来的三分之一。
GB/T20820-2007从判定规则来说也较山葡萄酒行业标准QB/T1982-94严格,它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而QB/T1982-94不合格分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判定要求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才可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地理标志产品 通化山葡萄酒GB/T20820-2007 标准体系的构成,充分体现了通化山葡萄酒的区域特点和产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