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确保欧盟内部大市场的功能和竞争力,于2006年12月最终通过了《(EC)1907/2006法规(REACH)》,或称《欧盟化学品新政策REACH法规》,简称《REACH法规》。欧盟公告,该法规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规几经周折,历经八九年之久,终于浮出水面。
欧洲化学品新政策的出台背景
“REACH”是由化学品(Chemicals)、注册(Registration)、评估(Evaluation)、授权(Authorization)的英文首字母的缩写组成。什么是“REACH法规”?这是指欧盟对进口的以及在欧盟境内生产的化学品进行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整套管理制度。简单地说,REACH法规管理欧盟境内由生产商、进口商所提交的化学物质特性数据的信息,确定危险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方法,处理化学品产业链上下游用户的举证责任等。
欧洲现有化学品及未来化学品的法律作用议题,早在1998年4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的“欧盟环境理事会非正式会议”上就已开始讨论。在那次会议上,欧盟理事会要求委员会准备一份关于欧洲化学品发展战略的文件。2001年2月,委员会发表了《欧洲新化学品政策白皮书》。这份白皮书刚出台,立即引起全球工业界的震惊和一片质疑声。欧盟为此不得不着手进行重大修订。后经2年多的各方磋商与调整。委员会终于在2003年10月正式提交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法规提案于2004年1月向WTO做了通报,并接受了成员广泛的评议。
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一致通过了该法规的提案。至此,欧盟逾时3年的就化学物质生产、营销、进口和使用法规的全面改革所进行的谈判宣布结束。《REACH法规》的正式文本已于2006年12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定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生效日起到2008年6月1日,为REACH法规的试运行期。
《REACH法规》目标和理由
化学工业是欧盟的第三大产业。目前,全欧洲化学企业直接雇用员工高达130万到170万人之多。欧盟统计表明,全球化学工业产值中,欧盟约占三分之一强。所以说,欧盟是全球化学工业产值最大的地区。
化学工业在经济领域中使用极为广泛,故竞争相当激烈。欧盟为确保集团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策划并制定了欧洲化学品新政策,其追求的目标是环境、经济与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欧盟所提出的化学品新政策,主要着眼于克服现有化学品管理机制上的一系列缺陷,主要归纳为:化学品安全责任归属不当,化学品安全信息渠道不畅,化学品新产品研发激励政策力度不够,如此等等。欧盟担心,长此以往,欧洲化学品竞争力势必落后于竞争对手美国和日本,这是欧盟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REACH法规的核心内容
《(EC)1907/2006法规(REACH)》,或简称《REACH法规》是一部冗长的法规。法规分三部分内容:一是REACH法规,这是主要部分,内分15篇(Title)、19章(Chapter)、17个附件(Index)和10个附录(Appendix),洋洋数十万字。其次,关于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这是REACH工作的管理中心。最后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修订1个指令、废除8个法规或指令的规定。修订的指令是《1999/45/EC》,废除的法规是(EEC)No793/93和(EC) No1488/94法规,以及76/769/EEC、91/155/EEC、93/67/EEC、93/105/EC和2000/21/EC等7个文件,内容散见于各篇、章或附件之中。
众所周知,欧洲法律是以严谨著称的。但是,这次的法规行文烦琐,使读者读过之后,感到一头雾水。面对如此冗长的法规文件,欧盟不得不告示,将出版“简易本”和“软件工具”以迅速方便地满足用户的要求。
现在,REACH法规已经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的准备期,时间十分紧迫。我们归纳了几条意见,供参考:
1. REACH法规的运作机制
(1)注册程序。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量大于1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有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登记之义务,义务人应提交该化学物质之技术文件,而年产量超过10吨者,尚须另行提交化学品安全性报告(Chemical Safety Report,CSR)。
(2)评估程序。由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进行文件审查(dossier evaluation),决定义务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必须进行进一步测试。如果发现化学物质对人体或环境有危害的风险,则必须要求进一步做实质性的测试,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评估的结果可能导致限制或授权。
(3)授权程序。高关注的化学物质,诸如附件Ⅵ中之致癌物质、导致基因突变的物质、对生殖系统有害之物质(CMRs),及附件Ⅶ所示,会累积在有机体且不易改变之PBT和vPvB等化学物质,则必须取得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或销售。
(4)限制程序。某种物质或含化学物质的制备品或物品,它们的生产、投放市场或使用会引起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当不能得到充分控制时,则欧盟委员会或某成员国应提交档案,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在分别考虑档案的基础上,提出限制的意见,欧委会根据有关程序做出最终决定。
2.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责任
按新政策规定,化学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应该是安全责任的承担者。所以,凡年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吨者,应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申请注册:其产量超过10吨者,应提出化学品安全性报告;下游用户,对于在安全数据清单上的危险化学物质,应执行风险管理措施。
3. 实施期限
《REACH法规》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将自2008年6月起开始正式运作。现有化学物质(又称分阶段化学物质),应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办理预注册(pre-registra?鄄tion)手续。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