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群众举报的某一广告是虚假广告,是当前广告监管中的一个难点。日前,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查处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对认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化妆品虚假广告作了创新性规定。为虚假广告的查处提供了法规依据。
《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的;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效果、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或者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范围的,都将列入虚假广告范畴。
有些商家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产品是“高科技成果”,并且断章取义地引用一些所谓的“论文”,蒙蔽老百姓。对此,《条例》规定,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者,即为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