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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 强化监管 完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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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及时出台,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落实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规定》条文清晰,结构严谨,法律依据充分,这得益于它严谨、充分的起草制定过程。自2006年4月起,质检总局便开始研究制定该《规定》。为了确保《规定》与国际接轨,同时立足于我国国情,组织成立了专门的立法工作小组,经历了征求质检系统内部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开展立法调研以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阶段。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防范食品安全危机、保护消费者、规范食品行业起到3重作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需要。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则是从生产源头把关,因此,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预防和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的需要。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负责。食品生产者及时对不安全食品通过停止销售、更换、退货、补充标签标识或公告等方式,将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同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使执法者有了执法依据,将有效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三是迅速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需要。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要求食品生产者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可以迅速有效地处理不安全食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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