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民航的单方规定不公平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迟到几分钟没赶上飞机,北京消费者吴海涛改签的要求却被航空公司拒绝了,理由是他买的是打折机票,按公司规定“不得签转更改退票”。吴先生将卖给他机票的票务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返还票款及相关费用。日前,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5年2月26日下午,吴海涛在北京市华蒙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一家售票处购买了一张北京至福州的3.5折机票,票款590元。3月2日,当吴海涛来到机场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已经过了8分钟,不能为他办理登机手续。吴海涛立即找到机票原属单位海南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改签其他航班。这位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的机票是打折的,按公司的规定,这样的机票不能签转,只能作废。
庭审中,双方围绕航空公司售出打折机票后,一旦乘客误机,是否享有退票更改签转的权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吴海涛说,依照航空法、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机票的退改签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权利。买票时售票小姐并未告知他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而且,机票虽然打折了,但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应该也随之打折。航空公司的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华蒙公司则认为,“三不准”机票不能享受“退票更改签转”的权利确实是航空公司的规定,但他没有当庭出示,表示庭后再送交法院。由于吴海涛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对于打折机票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曾经直截了当地说,打折是商家进行促销的一种手段,并不标志该商品有任何缺陷,打折机票不退票显然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民航系统关门立法的做法应该改一改了。”他说,目前民航领域内的有关法规都是他们自己定的,这些法规几乎没有对外宣传,不要说是普通消费者,就是专门搞法律的,都没有几个人清楚民航部门都有哪些与乘机人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在制定涉及到消费者利益的法规时却不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的法规肯定会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作者:孟绍群 曹宝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8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