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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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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市民参与传销上当受骗后,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投诉,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特别消费警示,指出传销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传销行为既不是为生活消费,又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消协负责人指出,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落。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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