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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原产地域产品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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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以来,约有近两百种产品获得了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这项工作已经越来越为各地方政府和广大企业重视。

然而,有一种情况应引起各方重视,这就是在一些地方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过程中,忽视原产地域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片面认为不制定国家标准,只依靠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就能做好这项工作。其实不然,制定国家标准对于确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监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定了“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这一要求,凡被依法受理为原产地域产品的,均应该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都能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如浙江、福建、山西、江苏、辽宁、山东等省区。然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现在有个别地方在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工作中,不愿意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只采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当然这样做若只是为了申报工作,尽快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或因制定国家标准周期较长,地方又急着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而忽略了制定国家标准,都是可以理解的。但若不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就盲目开展这项工作,会给地方实施该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众所周知,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比,尤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实施的范围和力度、标准内容的先进性和规范性等方面都是不可比的。所以,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替代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政府要求原产地域产品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的高度重视,为此原国家质量技监局还于2001年初专门成立了“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具体负责原产地域产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如果我们自己降低标准层次,势必将影响保护的效果,也辜负了国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一番良苦用心。

个别地方认为,采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了,何必再劳民伤财地去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实不然,一个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是有其很强的地域性的,多是一个县域或一个县里的几个乡,但其销售地域却可能很广,本市、本省、外省甚至外国都会是你的销售区域。如果在这样的地区销售遇到问题需要标准判定时,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所能发挥的作用就会有很大不同,到那时再因此影响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会得不偿失。此外,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只是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第一步,后面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如打击假冒伪劣现象,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信誉,扩大产品的出口,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而在这些工作中,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个别地方不应把落实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只满足于取得“标志”,这是一种眼光短视的表现。

作者:张雯 李佩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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