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中国质量报·中国质量万里行周刊》第3版刊登了《受委托生产冒牌月饼该如何处罚》的文章,笔者认为,应该受到处罚的是月饼生产厂家。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从文中可以看出,该月饼生产厂家明知定制月饼单位所需要的月饼是冒用外省B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礼盒月饼,自己的生产行为是在实施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而继续给予该单位加工生产,这样,月饼生产厂家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给月饼生产厂家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月饼的竹篮包装、食品标签及内装的五粮液等商品是定制单位提供的,所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应该是全部违法生产的月饼金额900元。
由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在此案中,定制月饼单位所需要的月饼是用来作为中秋节搞庆祝使用的奖品,属于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规定范畴,所以,对定制月饼的单位只能是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