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山东省半岛流域内的1864家排污企业将执行严于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后,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日排100吨废水或40公斤CODcr以上企业)每年削减CODcr排放量3.2万吨,平均CODcr排放量削减率为66.7%;削减氨氮排放量2638吨,平均氨氮排放量削减率为76.9%。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流域综合排放标准,控制重点污染源
半岛流域是山东省重点流域,流域涉及的河流多而短小,且大部分直流入海,河流环境容量小。近年来,山东省环保局和流域内6市环保局不断加大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得到初步改善。2006年半岛流域28个断面中,优于Ⅲ类断面13个,占46.4%,Ⅳ类3个,占10.7%,Ⅴ类7个,占25.0%,劣Ⅴ类5个,占17.9%,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75.0%。与2005年相比,20个可比断面中,化学需氧量下降的断面10个,氨氮均值下降了23.3%。
山东省环保局副局长张波告诉记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流域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控制半岛流域内的重点污染源,改善河流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是十分必要的。《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恢复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因此,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是采用质量标准反演法,以达到省辖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为目标,按照“治、用、保”并举的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思路,利用河流的稀释和自净能力,通过数学模型计算,反推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也就是说,要保证企业排出的废水,经过河流的自净化和稀释后,达到相应功能区的水质。
取消深海排放特权,加严20项指标标准值
《标准》取消了深海排放特权,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海域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在编制过程中坚持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相结合、饮用水源地保护优先、分阶段逐步加严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4个原则。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838-2002)和半岛流域水污染特点,对半岛流域实施分级管理。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除外)、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标准》分为两个时段,分别从2007年10月1日起、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值将逐步加严,到第二时段取消重点污染行业排放高浓度废水的特权,在流域内执行统一的排放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与国家在1996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 8978-1996)》一级标准相比,对流域内河流水质超标的污染物和难以去除、持久性、毒性、生物累积性及致癌、致畸的污染物进行了加严。20项加严的标准值为:总汞、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色度、悬浮物、CODcr、石油类、挥发酚、氨氮、总氰化物、氟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五氯酚及五氯酚钠和粪大肠菌群数。其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CODcr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执行60mg/l和10mg/l的标准,二级标准CODcr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00mg/l和15mg/l的标准,接近或超过发达国家的控制水平。
不能按期达标的企业,资金要优先用于废水深度处理
山东省环保局要求,列入限期治理计划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制定分阶段行动计划,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搞好深度处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在未达新标准要求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废水深度处理,不得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对不能按期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治理或结构调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要组织科技攻关,研究推广适用的治理技术,建立示范工程,为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深度治理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