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怎么就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判一个!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这几天媒体又报道了两条明星因参与虚假广告宣传而官司缠身的消息,一条是一名北京的女教师在使用“藏秘排油”无效后,将郭德纲及生产商、广告发布商、公交集团等7被告诉至法院。4月9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另一件是台湾近日破获了一起利用艺人代言推销假药的诈骗大案,有36名艺人牵涉其中,目前已有6人被捕。

 媒体持续关注明星参与虚假广告宣传事件,无非是希望追究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利益的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甚至“杀一儆百”,直接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以遏制层出不穷、明目张胆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然而与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的积极热衷相对应的,却往往是执法部门的消极迟滞,有关职能部门成了“最后”一个知道的人。那么,执法部门为何消极追究虚假广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为何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取证困难无疑是首要原因。虚假宣传虽然是公开的“广而告知”,但认定其虚假往往涉及许多专业领域的问题,需要多个执法部门配合取证,而这在媒体曝光、群众反应强烈、高层领导严令查处之前是很难做到的。同时,虚假广告散布范围广泛,一个地方的执法部门在收集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等案件基本信息方面也存在一定实际困难。

 地方保护主义是直接原因。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一般都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而且敢于发布虚假广告并能够通过层层审批的广告主和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一来,对于虚假广告当然是要么无人查,要么查也不彻底,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最后也可能象征性罚款了之,甚至干脆不了了之。

 不敢大胆适用法律是认识原因。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案件定性感到困惑。其实很多虚假广告行为,不独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即使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可能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而媒体近年来曝光的虚假广告事件有些是符合该条规定的。因为没有先例,职能部门不敢大胆适用法律,导致司法实践中鲜有因虚假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是程序原因。目前在查处经济犯罪中,刑事司法对于行政执法是存在一定依赖关系的,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去先期调查取证,或者查处后不主动移交,司法机关一般是不会立案查处的。原因虽多但问题总要解决。笔者以为,还是要从个案上选择突破口,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如果能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彻底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无疑是个极大震慑,对执法、司法也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