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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新标准挑战老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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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明确规定了我市17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正式实施。这项标准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市所有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有了新的排放标准,从10月起新标准将取代旧标准成为控制企业污染的新法律依据。新标准的实施将对改善我市工业区水质和空气的污染现状有明显的作用,一批治理无望的落后生产线将被“叫停”。市环保部门表示,新标准实施后将留下2个月到半年的“缓冲期”,以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自身改变完善排放能力。

新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副局长宋春康向记者解释了新标准的出台背景:目前,我市流域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在辖区流域内即便所有企业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也无法满足河流水质目标的要求。而且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应严于国家标准,以满足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因此新标准的重点污染物排放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例如:色度、SS、BOD5、COD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严于国家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新标准让老工业区企业面临挑战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流域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流域内的重点污染源,改善河流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是十分必要的。面对当前我市污染减排的艰巨任务,此《标准》的出台将全面推动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环境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记者了解到,半岛排放标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一时段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时段标准。每个标准时段实施之日起,流域内所有企业必须在半年内治理达到《标准》相应时段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半年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关停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

新建项目的审批按照半岛排放标准第二时段的要求执行。对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征收也将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分阶段执行。

  传统排污企业迎来严峻挑战

  随着10月1日新排放标准的实施,四方、李沧、城阳和市郊等不少有污染源的企业将迎来严峻的挑战,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地区部分企业本身就不符合旧排放标准,而新标准则将排放等级大幅提高,此外,新标准首次提出禁止一切排污企业未经处理向海域直接排放或经简单处理后排放不达标废水。部分不能达标的企业和生产线遭限产治理甚至被关停的结果将不可避免。

  一些老企业如酒精、皮革等生产企业,COD排放标准从300mg/L调整到200mg/L,一般的排污单位COD排放标准从150mg/L调整到120mg/L,调整幅度都较大,这都要求企业必须对原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和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新标准的要求。

由于目前如楼山后老工业园等不少企业并没有进入市政管网,而是执行自行排放,环保部门表示对污水进入市政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企业,仍然执行原标准,因此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尽可能地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减轻环境治理压力,从而对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带来了积极影响。


  李村河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已启动

李村河污水处理厂位于李村河下游南岸入胶州湾入口处,污水面积124平方千米,涉及四方、李沧、崂山三区的部分区域,规划建设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7万吨,目前二期工程已于2007年9月17日破土动工。

李村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9万吨/日,计划投资1.28亿元人民币,采用国际先进的多模式A/A/O工艺,在设备选择上选用技术先进、成熟的设备,其中关键设备系进口,在构、建筑物设计上采用了国内先进的工艺技术。

李村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建成投产后,日处理能力将达到17万吨,对改善李村河、张村河流域的环境卫生,减轻李村河口附近胶州湾海域的污染,改善胶州湾的生态系统,有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记者获悉,楼山河污水厂扩建工程和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将于明年6月开工建设。

除处理能力的增强外,新标准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全市17家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特别是像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和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此前执行的都是二级排放标准,10月1日起,这些建厂较早的老污水处理厂也都将按新标准达到一级出水水质才能排放到海域内。

新标准解读 青岛新闻网对话市环保局

众多周知,由于部分企业自身环保设施的不配套和意识的欠缺,旧排放标准的实施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群众投诉的情况经常出现,新标准实施后,如何能保证实施到位?环保部门有那些措施?青岛新闻网对此对话了市环保部门负责人。

青岛新闻网:“山东半岛标准”对污染物有哪几种分类?是如何分类的?各包括多少项目?

市环保局:“山东半岛标准”中4.1规定“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其中第一类污染物(表1)共有总汞、烷基汞、总镉等13项,第二类污染物(表2、3)共有pH、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等57项。

青岛新闻网:在“山东半岛标准”中规定企业排放污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如何计算的?

市环保局:“山东半岛标准”中5.2.2规定如对工业企业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 5.2.3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青岛新闻网:未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而是排入环境的企业废水如何执行标准?

市环保局:首先应明确废水排入的水体以及该水体的功能区划,水体功能区划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未划定功能区划的参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确定。确定排入水体功能分类后按照“山东半岛标准”中4.2.1、4.2.2、4.3.2.2和4.3.2.3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岛新闻网:2007年10月1日以后,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应执行什么标准?

市环保局: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其中,含有总氰化物、苯胺类、硝基苯类、元素磷、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五氯酚及五氯酚钠、2,4二硝基氯苯、丙烯腈、总硒等12种污染物的污水应按时段分别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表2或表3的二级标准。

青岛新闻网:如果某工厂的污水排入市政管道,但是管道还没接到污水处理厂,这个厂外排污水应执行什么标准?

市环保局: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4.3.2.1、4.3.2.2、4.3.2.3、4.3.2.4和4.4.3的规定。

青岛新闻网:2007年10月1日以后,建设项目审批应执行什么标准?

市环保局:对于新建项目的审批,自2007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发[2007]108号)。

青岛新闻网:如何确保标准的实施到位?

市环保局:对于我市的重点污染源企业,我们都将采用在线监控的方式,实时监测其排污状况,一旦超标,将快速反应对其进行警告和处理。对于其他污染源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对其进行排污状况监管。根据新标准的要求,我市所有的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都将在半年内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达标排放,一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被限期半年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我市将依法关停这些治理无望的落后生产线。

作者:任俊峰 来源:青岛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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