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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生产冒牌月饼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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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中秋节前夕,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辖区内一家月饼生产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当场查获标注厂名厂址为外省B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礼盒月饼共15盒。执法人员随手打开包装箱,惊讶的发现,该批月饼内容真是奢华,外包装采用编制精巧的竹篮,硕大的礼盒内装有6个用黄色锦缎包裹的150克月饼。此外,盒子里还有五粮液和长城红葡萄酒各一瓶、中华香烟两盒、名牌手表一块,还配有极品龙井茶叶、糖果等,琳琅满目。

  该月饼生产厂负责人称,这批月饼是当地某单位口头协议定制的,月饼的竹篮包装、食品标签及内装的五粮液等商品也全部是由定制单位提供,该厂仅销售月饼和为定制单位包装好而已,其月饼的总货值为900元。定制单位的采购员到现场解释说,这批月饼是该单位为中秋节搞庆祝活动给职工的奖品,并不销售。至于冒用别人的厂名,只是为了好看而已,并提供了所采购商品的发票清单,五粮液酒等商品总价值为18000元。执法人员随后与定制单位领导调查了解后,证实上述情况属实。

分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月饼生产厂明知提供的食品标签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仍然实施了这批月饼的生产加工行为,而且违反了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月饼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5cm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月饼15盒,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实施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实际上是定制月饼的单位,月饼的竹篮包装、食品标签及内装的五粮液等商品也全部是由定制单位提供的,而定制单位是消费者的身份,应当责令月饼生产厂改正,不得为此种委托加工行为提供方便。

  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敬请大家指教。希望通过对此案的讨论,为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提示。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田建强 胡海啸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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