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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防盗装置 执行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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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上午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15740-2006《汽车防盗装置》已于本月开始实施。

  该标准是对《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的修订,新国标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和《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相比,新标准将适用范围由仅限于M1类汽车(9座以下的客车)扩大至M类(所有客车)和N类汽车(所有货车)。其防盗装置都应满足作为原装部件安装等技术要求。

  新标准要求,对配备驾驶员报警系统的防盗装置,当驾驶员一侧车门打开时,如果防盗装置没有起作用或有任何钥匙未被拔出,报警系统应即被触发等。

  新标准允许防盗装置安装声响或视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应是不超过30秒的时间内自动停止的短暂信号。只有当报警装置再一次被启动时,信号才能重新开始。

  应是原装部件安装在车上

  汽车防盗装置应作为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当其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是在其壳体被拆除的情况下,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也不能使其解体。

  解读:这样规定是为保障其防盗装置自身的安全性。既然它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那失去这种功能的汽车必将不能运行。

  防盗系统钥匙有千种组合

  机械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则其组合数应与车辆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汽车中,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千分之一;锁和钥匙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解读:这个标准比一般钥匙的相应数值提高了30—40倍之多。

作者:汪红 来源:北青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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