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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向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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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13号)的要求,2007年底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陆续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34个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截至目前,辽宁、吉林、安徽、湖北、青海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辖区内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安徽、湖北、青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辖区特殊药品监管的具体情况,向其他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了监督员,积极探讨新的特殊药品监管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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