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公路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外挂车辆治理力度,我省正式出台了具体认定外挂车辆的12条标准。
凡悬挂外省号牌、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外挂车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外挂车辆:一是实际所有人或经营人户籍或身份证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二是车辆所有人或经营人工商登
记在我省的;三是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省办理的;四是主要货源地在我省并长期在我省从事运营的;五是在我省缴纳部分税费的;六是车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的;七是与我省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八是在我省进行车辆定期检验的;九是车辆列入我省单位固定资产的;十是与我省单位或个人累计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十一是在我省办理通行费月票的;十二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市公路部门介绍,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5月10日,我省对已经认定的且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外挂车辆,可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按我省规定标准补征自2007年6月1日至当月的差额规费,并从确认的次月起在我省调驻缴纳养路费;对调驻车辆已在车籍地预缴养路费的,可到车籍地办理退费手续。具体事项可拨打电话6295012和629506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