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四个回收试点,基本上就是失败的。”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刘福中的观点,可以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对现有回收试点方案进行修正,能否再建立成功的试点?
最近,日本学者林秀臣通过研究提出:废旧电器“适合中国国情的回收与再利用制度”核心应该放在“再利用和改良”上,他的研究团队设计出的试点方案是一个集废旧电器的维修和拆解于一体的回收处理工厂——它可以直接从“收旧客”手中回收废旧电器,按一定标准选出有利用价值的,经过维修和品质提升,出售给消费者;那些不值得修理的,则进行拆解、破碎,出售回收的原材料。这个方案不但考虑到与现有民间回收体系的衔接,而且最大限度地挖掘了废旧电器的市场价值。
而北京华星、天津大通、青岛海尔和杭州大地这四个当初被寄予厚望的“试点明星”,现在既无法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又不能为有关法规的制定提供足够的技术参数,几乎沦为“鸡肋”。来自业内的观点认为,四个企业缺乏合理的回收系统支持,在废旧家电的收集上竞争不过个体收旧客;同时,拆解破碎的处理方式,技术不成熟,回收利用率低。
两下相比,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难道真的是“外来的和尚更聪明”?!其实,这样说也不公平,很多职能管理部门早就明白“二手市场管理是电子电器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但是在体制束缚下,决策时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以《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条例》为例,名义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导制定,商务部以及环保、科技、信息产业、海关、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改委能直接“说了算”的只有回收企业,商务部负责二手市场管理,财政和税务部门决定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假设发改委也设计出林秀臣那样的方案,必然涉及与商务部管辖范围的利益相协调问题。而在专项资金和税收补贴上,发改委提出建议,最终拍板拿钱还要听财政和税务部门。因此,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制定一个不牵扯其他部门的方案,于是,“与民间回收体系的衔接”被砍掉了,“维修并进行二手电器交易”也不考虑了,就连资金支持也变得很少,大部分还需要地方政府或企业自己解决。最终,综合试点变成了简单的拆解生产线,法规条例也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丹麦的经验是,由拥有绝对权力的国会负责制定详细的法规,包括环保政策和执行计划。法规出台后,企业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只有依法执行。”业内专家在听到这种经验介绍时,总是唏嘘艳羡。中国的专家不是设计不出优秀的方案,而是缺少这样的体制环境。而“外来的和尚”一旦意识到中国环境条件的严苛,也许就聪明不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