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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价格歧视的修辞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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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先生一行四人到某度假村住宿,开了两个标间,服务生给他们打了8 折,可他们刚离开还没走出宾馆,就听到服务生给下一拨人打了7 折。他们不明白,同样的标间为什么打折不一样,这不是明摆着歧视他们吗? 吴先生他们很生气,找到其经理理论。经理承认他们在房间收费方面确实有打折不同的情况,却认为这很正常,不存在歧视。经理解释说,入住该度假村的有认识的,有团队的,还有和他们长期合作的单位,所以收取房费的折扣也不一样,这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入住率,入住率低的则折扣就少。

  这一事件中出现的所谓歧视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发生,但由于许多消费者像吴先生那样缺乏对“价格歧视”经济学和法律意义的准确理解,而容易与一些经营者产生事实上并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有必要对“价格歧视”这一概念进行澄清。

  要理解价格歧视,必须要搞清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经济规律。 首先,任何商家都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尽可能高地定价,但价格太高,东西就卖不出去,这样一来,商家只好按消费者普遍能够接受的水平来定价;其次,消费者的需求是有弹性的,有些东西对有些人来说是不得不买的,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则可买可不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家,正是发现了需求的不同,进行差别定价。这样,就形成了“价格歧视”。

  当然,歧视价格还可以根据消费量来确定。 消费得多,价格就低;消费得少,价格就高一些。比方说,你一年在某理发店理 12 次发,减少其中的一两次也并无大碍;如果你到某理发店理一次发,这一次通常是非理不可的。所以,有些理发店把长期客户吸收为会员,让他们享受优惠的会员价。同一个旅游点的门票,旅游旺季与旅游淡季的票价是不同的,这是不是“价格歧视”呢?不是,因为旺季门票与淡季门票不是“完全相同”的商品,它们之间的价差是由供求关系的变化带来的。

  由此看来,“价格歧视”是不能随便乱用的。首先,消费者的需求弹性要有明显确定的差别。其次,定价的对象产品必须是难以转让的,否则,以低价买进产品的消费者就会将产品倒卖出去,商家的定价策略就完全失败了。

  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价格歧视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价格歧视是满足帕累托标准的,通过价格歧视,卖方获取的最大收益,等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值。如果卖方实行统一价格,虽然也能达到一个最大的收益,但却小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值,因而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 价格歧视的目的是增加交易,这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是有利的。

  经济学可以拨开修辞的迷雾。歧视 、倾销,似乎不光彩,让利、优惠,似乎符合消费者利益。然而,它们所指的都是同一种行为,就是厂商区分不同的需求,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所以有人认为,反暴利法,反倾销法,都是对经济学无知的经济法。如果法令强行禁止价格歧视,那么大多数人都会蒙受损失,且以对价格变化更敏感的穷人为甚。

  其实,价格歧视只是营销学中的一种定价手段,只是一个策略而已,至于使用后的后果怎么样,是否违法,很大程度取决于使用这个策略的人的心态和目的。如果不是处于报复、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使竞争对手无法生存下去的话,那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价格歧视这种营销手段区分不同群组的消费者,使企业增加竞争力,获取消费者的最大剩余,追求最大的利润也是无可厚非的。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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