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实施意见》中公布的节能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实施意见》还提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将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5年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
实施政府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是通过“节能清单”确定的。这次公布的"节能清单"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选取确定的,首批“节能清单”公布了空调机、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共计8类、84家企业生产的近1500个型号的产品。今后将随着国家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逐步扩大“节能清单”的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作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为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对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程序,发挥政府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节约资源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