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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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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落实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的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和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该《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注意义务,强化食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则是从生产源头把关,因此,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1号局令
我国开始实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1号局令,《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

  《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该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该规定作为规范企业实施召回的部门规章,共六章四十八条。其中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的设立、信息收集职责,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建档、备案提出要求,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相关义务等做了规定。规定了判断缺陷调查和评估的程序,规范生产者和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程序性规定,并规定了专家及技术资源的使用、缺陷的认定和风险评估等内容。规定了生产者对有缺陷的儿童玩具必须采取措施的方式和具体程序要求,以及主管部门责令处置的程序。还对生产者违反相关报告、调查和召回程序的责任,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的出台为保护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该规定的出台,将加重儿童玩具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注意义务,对强化儿童玩具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我国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9号局令
加强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9号局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进行规范管理,促进我国出口水产业规模化、科学化发展,保证出境水生动物国际贸易健康卫生和可持续发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注册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3个制度,1个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强监控计划,以及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内容。该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鱼类、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包括其精液、卵、受精卵),如鱼、虾、蟹、贝、螺等。对于龟、鳖、蛇、蛙、鳄鱼属于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两栖、爬行类动物,因各国也多纳入水生动物管理范畴,但大多数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缺乏必要的疫病监测手段,疫情复杂且难以控制,并且其中含有我国禁止出境的保护物种。因此,办法在附则中也说明了上述活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介绍,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生产大国,早在1990年,我国水产生产总量就跃居世界第一,而且自2002年起连续四年,我国水产出口贸易一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水产养殖业及其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对水生动物疾病、生物安全、水产品食品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对水生动物的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制定全面的管理办法,建立操作性强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规范流程,完善我国水生动物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为检验检疫机构和检验检疫人员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据,规范并加强我国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3号局令
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3号局令,颁布新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在新形势下将更好地开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内收发货方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新《办法》包括总则、报检、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六条。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涉及具体检验鉴定技术的条款对具体的检验鉴定技术未作详细规定,该部分内容将在今后予以明确规定;明确了数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者的联系和具体的处理方式方法;不仅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国内收发货人和代理人的责任,还明确了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为确保检验标准规定的检验技术条件的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在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其他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新《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条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验证中需要进行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冲突的,且工作中需要可行的条款仍予保留;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新《办法》中增设了一章“法律责任”。

作者:曾星 夏文俊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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