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带酒水的,按酒水标的额的20%~30%收取开瓶费”,酒店与宾馆这些字样和话语早已经令广大消费者习以为常。殊不知,酒店和宾馆的这些规定,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就是这样明显的霸王条款,近日却被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写进该协会的文件里,文件第18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由企业自己确定。
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餐饮方:收取“开瓶费”是让利于消费者
3月1日,就在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文件《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施行的第一天,在四川省政府、省消委的组织下,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和工商、消协、律师、餐饮协会代表、消费者、新闻记者等上百人共聚一堂,讨论开瓶费该不该收这—涉及面极广的问题,这也是“开瓶费”问题存在以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开瓶费”该不该收的官方性讨论,在全国尚属首次。讨论的结果是:拒绝餐饮娱乐业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收取开瓶费。
但这样的结果却遭到了餐饮业代表的强烈不满。四川红杏酒家执行董事黄杏陵(音)表示,真正的餐饮行业,允许自带酒水并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酒店方的一种亲情化的体现,是让利给消费者的具体体现。黄杏陵举例说,如一瓶水井坊白酒,超市售价是200元,酒店加价40%卖出,消费者得付280元;如果按酒店规定收取10%的开瓶费,消费者则只须支付220元,两者相比,后者要比前者节约60元。黄杏陵同时强调:开瓶费只是餐饮业中的一个小问题,将之闹得沸沸扬扬有一些小题大做,不利于餐饮业的发展。
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
讨论会上,与会的消费者代表均不赞成酒店和饭店收取开瓶费。消费者黄先生说,饭店的宗旨就是提供饭食和菜品,酒水只是延伸的一种附带服务。餐饮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其实就是想以此迫使消费者购买他们的高价酒水,从而达到牟利的目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也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剥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然对抗。消费者钟先生也强调,如果政府允许这样的行规文件施行生效,其他行业同样可以仿效,比如医院,也可以限制患者只能在本医院买高价药,否则不予复诊;旅游业可以规定游客只能在指定地方购物,否则不予导游和服务。这样一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严重伤害。
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仇吉军称,开瓶费问题让人深思,它所影响的是一个行业协会的权限究竟有多大的问题。四川餐饮与娱乐行业协会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鼓励经营者将连续服务进行人为分割,以收取更多的费用。
政府部门:拒绝任何形式的“开瓶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均强调,拒绝餐饮娱乐业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收取开瓶费或者开瓶服务费。
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刘均建副处长强调,首先,在行规中做出诸如“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于法无据,是越权和无效的。其次,该行规不但给各个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不好的引导,而且干扰了各餐饮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和自主经营权。再者,各经营者在定价时,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也同时强调,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相关法规立法精神相冲突,不利于规范和净化餐饮市场。
目前,四川省政府已责成省消委将此次讨论结果上报国家相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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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4日,成都消费者姜士民宴请几年未见的老朋友,自带一瓶封存多年的五粮液到成都红天鹅火锅店就餐,结账时,他发现账单中有一项开瓶费,金额100元。在找店方理论多次无果的情况下,姜士民一纸诉状将红天鹅火锅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年11月,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红天鹅火锅文化有限公 司全额退还姜士民付的100元开瓶费。
●2002年3月14日,《新闻晨报》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上海市餐饮业的调查发现:开瓶费是一笔不菲的收入。该报指出,如一瓶报价3.6万的轩尼诗·理查得,其开瓶费高达7200元,14笔这样的开瓶费就足以买一辆桑塔纳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