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对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采取了支持的态度。“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今后将通过立法予以限制。
草案规定,销售再制造产品和翻新轮胎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制造产品或翻新产品。对于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的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利用产品。
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