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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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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鼓励复印纸生产企业使用废纸浆,并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来减少废水等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废纸浆的使用,生产过程中废水排放,取水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芬欧汇川(常熟)纸业有限公司、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印纸环境标志产品的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一体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复印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974 纸、纸板和纸浆亮度(白度)的测定(漫射/垂直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6.5 取水定额 第5 部分:造纸产品
  GB 20811 废纸再利用技术要求
  QB/T 2342 复印纸

  3. 基本要求
  3.1 复印纸产品质量应符合QB/T 2342 的要求。
  3.2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3544、GB 16297 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3 企业的取水应符合GB 18916.5 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
  3.4 企业的规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生产复印纸的原料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废纸浆。
  4.2 生产复印纸的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 进口木材原料应来自于可持续森林;国产木材原料不得来自于天然森林,并应取得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4.2.2 非木材原料,采伐或收购来源于野生的非木材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并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4.2.3 废纸原料应符合GB 20811 的要求。
  4.2.4 原生纸浆的原料应符合4.2.1、4.2.2 的要求。
  4.3 复印纸生产过程的吨纸耗水量应低于国家标准的20%,若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20%,则执行地方标准。
  4.4 复印纸生产过程排放的水污染物应低于国家标准的20%,若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20%,则执行地方标准。
  4.5 复印纸的亮度(白度)应不超过95%。
  4.6 复印纸原纸加工生产复印纸的企业,所使用的原纸的生产应符合4.1、4.2、4.3、4.4、4.5的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对技术内容中4.1、4.2、4.3、4.4、4.6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5.2 对技术内容中4.5 的要求按GB/T 7974 中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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