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中国质量报·中国质量万里行周刊》上发表山西省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王泽刚、韩红芳同志的文章,探讨因特种设备生产厂家未提供相关资料,致使使用单位无法建档,对使用单位该不该处罚的案件。
根据案情介绍,笔者认为,应当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如未履行该项义务则应依据《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A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后,该企业逾期未改正,则必须按照《条例》要求对其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继续督促该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B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协查函,由B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向厂家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如逾期未移交必须按照《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为确保隐患得到整改,可从中协调两家经济纠纷,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解决,从而促使厂家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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