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国管局等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近年来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建设办公楼的典型案件。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修订党政机关公务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8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党政机关公务用房建设标准要修订了,这无疑是推进城乡效能监察、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此可知,现在中央要求各地继续严格执行的办公楼建设标准,还是8年前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标准》,下一步要进行修订的,也是这个《标准》。
笔者查阅了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标准》,其中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标准》充分体现了“官大一级,楼高一等”的等级原则,故今年4月中办、国办的《通知》也未能“免俗”,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顾名思义,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既不是用来显示党政机关的地位与威严,也不能用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奢侈享受,而不过是供党政机关办理公务之用。既然是办公之用,就应当严格从办公的实际需要出发,而不能将办公用房的面积、规模、造价等标准与党政机关的级别按比例对应挂钩,因为并非党政机关的级别越高,就一定需要办理更多的公务,一定需要面积更大、造价更高的办公场所。一个县委机关,既可能比一个市委机关需要更大的办公场所,反之,这个县委机关办公也可能只需要几栋土坯房(如河南卢氏县委),比一般乡镇办公楼的造价还要低许多。
这两年,一些地方进行的公车改革试点,变成了按干部级别高低发放交通补贴(如一般科员每月300-500元,处级干部每月1300-1800元,局级干部每月2500-3000元),完全走入了一种“福利误区”。其实局长和处长都是公务员,如果只是为了办理公务,那么局长并非一定需要比处长使用更多的公务车,因此并非一定需要比处长领取更多的交通补贴。同理,局长也并非一定需要比处长使用更大的办公室。不同级别官员之间的关系如此,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总之,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应走出“等级误区”,而不能继续沿用甚至强化这个误区。应当抓住修订的机会,进一步明确“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因事而异”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认真论证,经过当地人大机关的审议、批准,形成民主、科学的方案,并得到当地广大群众的理解与认可,这样的“官衙”标准,就是实事求是的标准,就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