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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近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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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有了统一的服务规范,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近日由省建设厅审定发布,其中安全因素成为标准最为关注的内容。

  标准对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应、收费、设施维护、停气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标准明确,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泄漏突发事故抢修预案。接到户外管道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接到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修时,企业应指导用户采取关阀停气、开窗通风等措施,提醒用户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于接报后1小时上门处置。接到用户使用故障的报修后,企业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企业有责任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每2年不得少于1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得少于1次。

  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企业应提前24小时公告,对工业用户应提前3日告知。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必须避开11:00至13:00、17:00至19:00用气高峰时间段。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不得在22:00至次日6:00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燃气抄表应准确,对于无法正常抄表的居民用户,企业可以估量,但不得高于该用户最后一次抄表量,且同一用户连续估量不得超过2次。

  瓶装气残液是用户关注的问题之一,标准指出,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时,瓶内残液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0公斤钢瓶残液量不大于0.5公斤,15公斤钢瓶不大于1公斤,50公斤钢瓶不大于2.5公斤。企业应制定退残办法并在供应站(点)公示,同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液化气钢瓶充装后应进行角阀塑封。接到用户钢瓶、角阀泄漏报告时,企业应指导用户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也必须在1小时内上门处置。

  企业在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上门安装燃气器具,在接到燃气器具的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安装保修期不低于12个月,维修保修期不低于6个月,保修范围为安装、维修的部分。

作者:王烨 来源:扬子晚报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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