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报,某县一企业刚刚购进的一批外协零件涉嫌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县质量技监局稽查大队接举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调查得知:该企业购进的这批零件是外地一大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标识上标有某集团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标有总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此案在审理时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总公司有生产许可证,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已经有了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但所销售的产品未经法定检验报告和无“试制品”字样的标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第一百零三条“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集团公司有生产许可证,子公司与集团公司是从属关系,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可以用集团公司的。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规定,应视为有生产许可证,不应进行处罚。
此案到底该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