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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召回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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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让召回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除了做好依靠科学的方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建立溯源系统和追踪系统等基础性工作,还要不断完善召回制度的原则和条款,建立公平的仲裁机制,制订配套的法律措施。

  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修改后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8月13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首都之窗和千龙网向全市全文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至8月20日期间向全体市民征求意见。一旦该《条例》于9月份经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实施,将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在北京确立。

  北京即将实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继去年8月1日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正式发布实施《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之后,我国重要大城市出现的又一项具有深远影响意义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我们相信,食品召回制度以政策法规形式得以在以上两个城市尤其是在首都北京确立,其成功实施,必将会为我国其他地方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及至国家法规,更进一步讲,为我国其他产品领域建立和完善召回制度,提供一个很好的参照。

  北京市此次即将实施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学习和借鉴了上海市的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加入记大过、降职、处分、撤职、开除等罚则,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与此同时,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除了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将被没收外,生产经营者还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这些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加严格而严厉的制度保障。

  毫无疑问,食品召回制度若能得到认真的、不折不扣的执行,自然是中国食品市场、食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莫大福音。若将食品召回制度,特别是制度中的责任原则引申到我国其他产品领域,相信这种以法规形式出现的惩劣奖优激励机制,必将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潜规则造成巨大冲击,使假冒伪劣产品无容身之地,从而不断建立并巩固我国市场的信誉根基,并极大改善我国产品在世界上的形象。

  考虑到近年来,尤其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出口产品特别是出口食品饱受境外媒体恶意指责的现实处境,当我们对这些有损我国产品质量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的不实言论进行反击,并因而也对自身进行深入反思时,我们发现,即使我国的产品质量一直以来都保持着较高的安全水平,但个别行业、个别企业和个别产品的确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召回制度尚未全面确立以及虽有确立却未严格执行有直接的关系。

  毋庸置疑,我国引入并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和召回制度相对较晚,在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实施强制召回之前,我国的缺陷产品管理和召回制度一直是一个空白。而之后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或行业性的召回制度,但由于这些召回制度大多不够成熟,存在措施不力,执法层面缺乏详实而准确的依据,从而导致召回制度过于柔弱,效力不强等问题。比如,有人研究发现,自200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至今,实际上真正发生的召回案例屈指可数,甚至出现一些洋品牌汽车在国外实行召回制而在我国却实行调换制这种明显对中国消费者表现出歧视的尴尬现象。

  国外以及国内召回制度的实践表明,要想让召回制度真正发挥提升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除了做好依靠科学的方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构建统一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建立对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实时监控系统、溯源系统和追踪系统等基础性工作,还要不断完善召回制度的原则和条款,建立公平的仲裁机制,制订配套的法律措施。同时,明确并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解决好执行软弱,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部门监管不得力等问题。

  当然,召回制度不仅依赖于企业的自律和政府的他律,还依赖于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管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消费者遭遇缺陷产品时的制衡能力。如果广大消费者具有较强的维权愿望,并能够及时便捷地找到快速维权的途径和渠道,真正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社会维权力量,那么召回制度在中国定会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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