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刊登《“飞单”出口现象透析》一文,这则报道至少说明了两个事实:一是检验检疫部门正面对着日趋复杂的口岸执法形势,二是检验检疫部门为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负重前行,不辱使命,取得了显著成绩。
福建局查处的这起“飞单”违规出口水产品案,其涉案企业之众、产品批次之多、货值之大,实属鲜见,令人震惊;而办案人员在稽查工作中“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和“铁腕办案”的精神,更为感人,值得学习。
应该说,在“飞单”出口的背后是利润驱动。某些企业极尽逃避检验检疫部门查验之能事,通过转移、骗取或伪造相关证单等形式,蒙混通关出境,从中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近年来,外国通报我国有些产品不合格的信息,很大一部分与“飞单”出口有关。由此可见,不法企业采取“飞单”出口的形式,获得的不过是一己的蝇头小利,而牺牲的却是行业利益,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正如马克思在评论资本家时所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一论断,不光是说资本家,也适用于“飞单”出口的不法企业。
西哲说:“你可以为非作歹,但法律在你之上。”因而,对于那些“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的不法企业,我们必须高擎法律的利剑,给予严厉打击,使之违规的成本、不守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守法、守信的成本,高于其所获得的利益。今年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03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据《特别规定》之精神,对类似“飞单”出口等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20倍以下的罚款,公布企业的不良行为,乃至取消违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特别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广大守法经营者的利益,维护一个行业乃至国家的整个利益,并由此让大家看到,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是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一切公然践踏检验检疫法规和国际贸易准则、公然挑衅全行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公然漠视消费者安全卫生、公然败坏国家对外形象的行为,都将为其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
“飞单”出口是外贸领域的一大“毒瘤”。它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也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其危害性不可低估。因此,我们必须对其保持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使之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要做到这一点,既需要全社会的密切配合,更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形成合力,分兵把口,各司其职,“飞单”出口现象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