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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质量让步”能够增加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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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产品就不可避免地有不合格品,零缺陷只是组织追求的极限目标。ISO9000族标准允许对不合格品进行让步处理,这就意味着可以使用不合格品,而这样做的风险是有目共睹的。有条件的“质量让步”能够增加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但是在什么条件下允许让步?谁负这个责任?如何才能使风险降至最小?这是供方组织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让步是有条件的

  让步又称特许,是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书面认可。让步限用于某些特定不合格品,允许使用或放行的不合格品是有最低质量要求的,它可以比文件化规定的质量要求低。

  质量要求是权衡供方、顾客和社会各方利益的综合体现,它比顾客满意质量的要求低,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常,组织能实现的是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顾客满意质量是供方永远追求的目标,但它同时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会随着时间、环境以及顾客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出现一些质量让步。

  让步的不合格品可以包括采购品、委托的服务(外协加工、外委试验等)、在制品和成品,其共同的前提条件是属于轻微不合格品,这就是让步的充分条件。

  有了充分条件不一定都做让步处置,还有必要条件。采购品和外委服务让步的必要条件是由于交货期的限制,供方来不及重新订货;在制品让步的必要条件是报废后经济损失与让步风险相比较大,或者交货工期太紧,无法按期重新制造;成品让步的必要条件除了上述两项以外,还有顾客不拒收作让步处理的不合格品。

让步不能转移责任

  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安装、服务等产品寿命周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不合格品,其产品质量责任就应由那个环节的组织负责。ISO9001标准明确提出由供方负责评审和处置不合格品,供方应为不合格品处置结果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有的组织在程序文件中规定,让步一定要顾客签字同意,似乎只要顾客签字就转移了责任。顾客的签字认可既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可接受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顾客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供方责任的权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顾客并不十分熟悉产品特性,也没有义务承担不合格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顾客签字对供方控制产品质量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除非合同有要求,否则,让步没有必要征得顾客书面认可。

  一般情况下,让步应通报顾客,使其清楚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以便使用时能引起注意。对不合格品应做好超差标记,绝不能以合格品的名义交付顾客。《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责任条款中要求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在损害赔偿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应当赔偿损失。

  顾客在定货合同中提出让步,实质上是在采购过程中控制供方产品质量的一种方式,供方应服从顾客的控制而不能以此作为让步的理由。如果产品出现轻微不合格,只要供方为顾客着想,勇于承担责任,同样能赢得顾客的满意和信赖。例如,某企业生产的回转窑轴承尺寸出现超差,该企业与用户协商后,编制了新的装配方案,还派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仅3天就完成了装配,缩短了安装工期,受到了用户的通报表扬和奖励。

让步不同于修改质量要求

  不合格品的处置措施除了返工、返修、让步、降级、报废以外,还可以修改文件或质量要求。但这并不表明,通过修改质量要求就能达到让步。

  在不太成熟的新产品或非标产品中,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多一些。因为在产品研制或设计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特性参数作出恰如其分的定义是不容易的事情,参数定高了,工序能力跟不上或质量成本太高,顾客无法接受产品价格;参数定低了,由于工序波动或检验误差,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增加,造成顾客投诉增多,因此,修改质量要求的可能性就会多一些。

  修改文件或质量要求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涉及产品技术状态的变化,不是供方所能决定的,必须与顾客、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确定产品的技术状态。

  修改后的质量要求不是针对某一批产品,而是针对今后所有的产品,这与让步有本质的不同。让步仅仅限于一定期限或数量的产品,产品技术状态并未改变。修改质量要求必须要有与顾客、设计单位等的书面协议(或补充合同),并且按文件控制和技术状态的管理要求将所有文件更改。

  如果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不涉及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修改,只限于对供方过程控制有关文件的修改。文件或质量要求修改后,对修改前的不合格品重新检验,就有可能成为合格品,可以以合格品的名义交付顾客。

  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可以看到顾客对产品的某些瑕疵采取默认态度或扣罚供方一点违约金了事,但是顾客绝对不会向供方书面签字认可这些瑕疵是合理的,仍然希望供方按质量要求供货。如果供方经常在降低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供货,顾客就可能寻找新的合格供方。因此,让步(尤其是多次让步)的供方应该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采取纠正措施?

让步的预防措施

  让步的风险控制在于供方能否正确界定产品质量的最低使用要求,即能否正确区分轻微与严重不合格品。有时,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供方为了降低不合格品让步的风险概率,采取预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供方组织内的不合格品审理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并能独立行使职权。

  其次,不合格品审理机构的成员需经过资格确认,任职条件至少应为供方内部产品技术方面的专家,对产品及其使用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第三,不合格品审理机构在评审之前应该弄清楚产品设计的背景、使用条件等技术资料,应向设计单位和用户咨询。 一般地说,产品设计和研制单位对产品质量特性了解最多,其次才是制造和使用单位。当然,采取这些预防措施的力度要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而定。如果供方同时又是设计单位,则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更加方便而且较有把握。

  第四,供方让步放行之后,应该做好产品标识和质量记录,做到发现缺陷时能及时追回不合格品,或者发生事故时能正确处理事故,以减少损失。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大金川工业涂料有限公司)

作者:欧阳友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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