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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假药披上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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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轰动一时的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家德、分管药品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优良制造标准”的意思。GMP认证,据说是一种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科学、先进的管理手段,企业只有在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都达到一定要求才能通过。如今,齐二药这个率先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原来只是花钱买来的。

  这是一例假药案,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来结案陈词?根据《刑法》第141条和《药品管理法》第33条,所谓假药,其中一种情形就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齐二药所使用的丙二醇是假冒的,而且,根据调查,分管药品质量的副总承认“公司有惯例,检验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出报告”,而且,“国家权威GMP认证是花钱买的”。这些都表明,齐二药生产假药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过失,而且是一种故意,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严厉的处罚不过7年有期徒刑,而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死刑。难道,就因为齐二药是合法企业,就可以逃避责罚?根据《刑法》精神,单位犯此罪的,应该实行两罚制。不仅单位要并处罚金,对单位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均应视情节处以刑罚。

  在我看来,合法企业生产假药,这比非法企业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更应从重或加重处罚。几年前,制售假药者还是散兵游勇式的非法经营,如今摇身一变,却成了有着著名商标、三证齐全的“大中型企业”。当假药披上合法的外衣,老百姓就像一群无力的羔羊,任这个披着羊皮的狼欺凌、宰割。如果说假药猛于虎,那么,这种打着合法标签、在市场上畅通无阻的假药,又何异于一场灾难!

  药品之所以好造假,是因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要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就是生产者和药品监督者之间,也有类似的信息不对称。不法企业挂羊头卖狗肉,利用消费者对合法企业的信任,对药品专业知识相对欠缺的弱点,误导消费者。在这里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唯一一道也是最后一道“屏障”。一旦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那么在老百姓使用阶段,假药可以说是畅通无阻。等到出现药害或者贻误病情,已经晚矣。
作者:林金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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