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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计算应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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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真阅读了《中国质量报》2007年8月3日刊登的《定量包装商品货值金额如何算》一文,通过分析文中三种意见所各自阐述的理由和依据,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正确,现做如下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文中第一和第二种意见的依据不足。这主要是从案件违法行为的性质来说明的。根据案情介绍,本案是一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行政违法案件,属于计量违法;而第一和第二种意见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分别是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问题。因此,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分别属于计量、质量、标准违法,这三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分别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予以处理,所以,它们之间的货值金额显然不能进行所谓的“比照”适用。也就是说,此“货值金额”与彼“货值金额”的定义并非相同,将三种货值金额“比照”适用是不妥的,也无法律依据。

  第二,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可以解决文中提出的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即对任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本案又不完全属于处罚无据情形,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货值金额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出现了文中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货值金额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就无法对本案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该问题呢?答案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就可以较好处理本案。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不仅在形式上是公平合法的,是在法定幅度和范围之内,而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和最终结果上也都具有合理性,因而它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要求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不得有悖常理,以保证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和实际结果上都做到客观公正。结合本案,由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本案当事人又尚未将该检验批的净含量不合格方便面出厂销售,对消费者利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尚未发生危害后果,所以其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程度均较轻。因此,为确保行政处罚在实际结果上既做到公正、合理,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并充分考虑、维护本案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人性化和谐执法理念。我们认为,本案货值金额计算应采用就低不就高的方法,即采用按成本价26.4元/箱而不采用按出厂定价28.8元/箱计算。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苏天祥 王荣元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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