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解读《国际卫生条例(2005)》“额外的卫生措施”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标志着人类抵御疾病的共同合作又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将对全球各国在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卫生条例(2005)》较修订前的条例有很多重要变化,其中的“第四十三条 额外的卫生措施”,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新增条款,体现了对国际法及国家主权的尊重。但因这类措施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限制旅行和贸易,为保证措施的科学性和最优原则并得以顺利实施,用法条的形式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增加该条款使《国际卫生条例(2005)》更加灵活、严密、完善。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卫生措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卫生措施”定义为:预防疾病或污染传播实行的程序(卫生措施不包括执行法律或安全措施)。那么,《国际卫生条例(2005)》“额外的卫生措施”就是指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或建议以外的其他卫生措施,即除《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五编-公共卫生措施”中规定的所有公共卫生措施之外的其他卫生措施。本条款对“额外的卫生措施”的规定包括:使用权利,使用原则,使用条件,信息通报和共享,世卫组织有建议权,复查制度,协商机制。

  使用权利。《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本条例不应妨碍缔约国按照其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之下的义务执行为了应对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卫生措施。”就是说,各缔约国有权在国际法框架内,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除采取世卫组织推荐或给予的“长期建议”和“临时建议”之外,也可采取“额外的卫生措施”。

  使用原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本条例不应妨碍缔约国按照其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之下的义务执行为了应对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卫生措施。此类措施:

  (1)可产生与世卫组织的建议相比同样或更大程度的健康保护;或

  (2)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1和2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1(3)款和第三十三条原本禁止使用,但这些措施须符合本条例。
这些措施对国际交通造成的限制以及对人员的创伤性或干扰性,不应大于可合理采取并能实现适当程度保护健康的其他措施。”

  《国际卫生条例(2005)》致力于减小对旅行和贸易的限制,手段是通过实时地对评估过的风险,精确地采取适当的公共卫生措施。然而,为了应对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使用限制旅行和贸易的时限性卫生措施即额外的卫生措施还是需要的。对于此类措施的运用,该条款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法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该卫生措施在应对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保护人体健康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超过了世卫组织的建议或至少与之相等同。

  二是由于是否采用该卫生措施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1和第2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1(3)款、第三十三条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必备条件,因此,这些措施必须基于科学原则,适当程度保护人体健康并最少程度限制人员旅行和贸易的最优措施。

  如我国特别针对重大卫生事件的各项法律法规,《流行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卫生部在“非典”大流行后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物中毒预案》等,可以按照我国法律在发生卫生事件时依法行事,也可以按照相关国际法,在发生重大卫生事件,包括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方面的恐怖事件时采取应对措施。因此,各成员国应慎重使用该项条款,充分体现最优化的原则,即综合所有因素、权衡利弊,得到的结果应该是所获得的利益最大、所受到的损失最小。
作者:李长升 崔毅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9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