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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质监局扩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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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行开门审案、阳光执法的基础上,自2007年5月起,扩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案件均允许当事人通过听证的方式陈述申辩。这个制度虽然是把麻烦留给了自己,但给予企业更多的权利,更有利于建立和谐的质企关系。

  该局出台的《关于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制度》共15条,对听证的范围、听证主持人、听证程序等作了全新的规定。制度中突破常规,规定除了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也一律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场处罚案件除外)。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范围;当场处罚以外的案件,如果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受罚款数额多少的限制,哪怕罚款200元,也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该局6月份查处了一个经营部销售冒用3C认证标志低压电器的违法行为,审理时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参考》,拟依法没收80只低压电器,给予500元的罚款。法制机构将拟处罚内容告知了经营部,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日内,经营部提出了听证申请,同时选择了法规处处长作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过程中,该经营部负责人提出,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有关法律人士咨询,他可以向执法部门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主持人允许其提供相关证据及材料。因此,该负责人提供了在进货时已向供货方索要了相关质量检验报告、获得3C认证等材料,认为从自己掌握的信息看,确实无法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且陈述是初次违法,在查处之后立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同时自己又是下岗职工,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听证结束后,经审核材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5条的规定,认定该经营部确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主持人在《听证意见书》中建议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件再次审理,这一主张随即得到采纳,审委会再审时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减为100元。

  这个新规定在盐城质量技监系统实施两个多月以来,根据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0%,对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5件案件,经依法审核后,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经了解,由于这一制度的全面实施,当事人对执法工作方面的投诉下降50%以上。
作者:李龙梅 林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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