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日,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启动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第二批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218号),江苏省无锡市、辽宁省沈阳市、广东省东莞市、北京市、青岛市、山东省潍坊市、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甘肃省兰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广西区南宁市、山东省菏泽市、四川省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共14个城市通过了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组织的第二批地方试点评审会,被确定为第二批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的地方试点单位。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专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试点的主要内容,要求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的原则和内容,以及专项专家总体组针对各试点城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按照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攻关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尽快开展试点的启动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