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PDC164-2007
(第1版第0次修订)
PSE产品认证标识,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1、标识的使用条件
持证人在履行了所有《电气用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申报义务,保证申报电气产品满足了法规所规定的要求、符合所申报型式的电气用品的技术基准要求之后,可自行在该电气用品上加添符合日本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标识。
除申报人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型式的电气用品上加添标识之外,任何人都不得在电气用品上加添标识或与之相似的标识。
2、标识的使用方法和内容
PSE标识的使用方法参见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附表5》,标识中记录的事项如下要求:
(1)、若申报产品为特定电气用品,则为《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附表6》中所规定的PSE标志、申报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发证的检查机关的姓名或名称。
(2)、若申报产品为特定电气用品之外的电气用品,则为《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附表7》所规定的PSE标志、申报人的姓名或名称。
3、关于标识中的简称使用
标识中需要记录申报人或发证机关的姓名或名称,若该人已获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承认,或已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申报,则可使用已获承认的简称或已申报的登录商标。
申报人或发证机关如需要将简称或商标进行申报并获得承认,则应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提交符合《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格式第九》的申请书或者符合《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格式第十》的申报书。
下述文件请到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查找
1.《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附表5》,
2.《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附表6》,
3.《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附表7》,
4.《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格式第九》
5.《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格式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