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市计量所对某食品厂生产的方便面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经检定人员检测,该食品厂生产的标注净含量为100克/包方便面,平均实际净含量只有95克。于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厂涉嫌生产净含量不合格产品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批净含量不合格方便面共生产80箱,均未出厂售出,出厂价定为每箱28.8元,而成本价为每箱26.4元,食品厂亦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对食品厂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检验货值金额两倍罚款的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均无异议。但是,由于《管理办法》没有对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因此,在如何正确计算该批方便面货值金额问题上,执法人员产生了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货值金额应按出厂定价28.8元/箱乘以80箱计算。理由是:虽然《管理办法》未规定货值金额计算方式,但我们可以参照《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货值金额计算方式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的货值金额。因为《管理办法》对违法产品价格的表述与《产品质量法》的表述是一样的,都称为货值金额,所以,参照上述实施意见计算本案货值金额是有充分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货值金额应参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确定,即货值金额只能按照成本价每箱26.4元计算,其依据是(1992)技监法便字第04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有出厂价的,货值金额按出厂单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对没有出厂价的,则依成本价计算。本案方便面均未出厂销售,不存在事实上的出厂价,所以,货值金额应该按成本价26.4元/箱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货值金额按成本价26.4元/箱计算比较合理。理由是,既然《管理办法》没有对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那么,从有利于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一般选择较轻处罚的原则,本案货值金额按成本价计算是合情合理的。
那么本案的货值金额应该如何计算才是正确的呢?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