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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考验多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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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达能和娃哈哈集团的商标权之争,引发的诉讼正全面展开。

  这并不是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想要的结果。但想推翻当年那份他认为“不公正的”的合资协议,需要走过漫长的法律程序。

  国内的法律专家们对此并不乐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表示,达能虽然在整个事件中有不妥之处,但从现在能获得的资料看,娃哈哈的法律责任更大。

  董安生是在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学院主办的娃哈哈/达能合资纠纷学术研讨会后,对外界说这番话的。

  而当时与会的诸法律专家全都认为,娃哈哈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

  眼下,这场合资公司中外股东之间的博弈,正在向外延展。

  法律专家们认为,持续下去的诉讼案将导致“双输”结果,为这场争议寻找一个良好的结果,正在考验包括当事人、司法部门以及一些行政部门在内的多方智慧。

商标权仍在中方

  在拨开民族主义、合资陷阱的迷雾之后,争议的焦点如今落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归属。达能方面坚持认为,娃哈哈系列商标,已经被注入二者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

  引起这一轮争议的,是1996年双方合资时签的《合资经营合同》,其中约定,娃哈哈当时的商标所有人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另外的一半则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

  当时签订此协议的一个背景是,法国达能并未在娃哈哈合资公司中控股,娃哈哈集团与其分别持有49%的股份。

  据此合资合同,双方在1996年时又签订了一份《商标转让协议》,这份协议规定,娃哈哈集团除在企业名称之外,不能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也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但是,这份商标转让协议,始终没有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批准。

  此后,双方在1999年又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

  在董安生看来,第三份协议,也就是《商标使用合同》,实际上是在《商标转让协议》的履行受阻之后,对其进行的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来,娃哈哈集团当时还没有后悔。”董安生说。

  但是,《商标使用合同》的签署,实际上已经承认商标所有权还在娃哈哈集团处,所以娃哈哈集团才有资格对合资公司使用商标进行授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从现有资料看,商标局并没有批准娃哈哈系列商标的转让,而这是商标转让成立的一个要件,娃哈哈系列商标作为一个物权,尚未转移到合资公司。

  6月1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接受娃哈哈集团提出的仲裁申请,该申请要求确认该份《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达能方面已经在7月初就此提出反仲裁申请。

娃哈哈悖论

  当天与会的法学专家们虽然一致认为,娃哈哈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仍在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娃哈哈集团手中,但这并不能为娃哈哈集团带来福音。

  一个问题是,双方的《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用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作价5000万元,作为对合资公司的注资。另外一半则由合资公司出资5000万元购买。

  如果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仍然在娃哈哈集团手中,意味着娃哈哈中方股东没有履行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者说其对合资公司的原始投资不到位。

  因此,眼下娃哈哈集团面临这样的两难困境:如果坚持自己拥有娃哈哈系列商标所有权,意味着没有履行当初的出资义务,要就此向达能方面给出赔偿。如果坚持自己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就意味着商标所有权已经归合资公司所有,娃哈哈集团无权将其给与其他众多非合资公司授权使用。

  对娃哈哈集团而言,这是一个考量智慧之处,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在董安生看来,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提起的仲裁,可能给娃哈哈集团带来高昂的违约费用。

  5月9日,法国达能在斯德哥尔摩就娃哈哈集团授权旗下一些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提起仲裁,要求合资公司中方股东停止违约行为。

  一个背景是,斯德哥尔摩的仲裁结果很可能在国内得到执行。“因为我们加入了《纽约公约》。”董安生说。中国法院承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裁决效力。

  与会专家们认为,这可能导致国家商标局批准当初那份《商标转让协议》,从而使得娃哈哈系列商标所有权转移到合资公司名下。

考验多方智慧

  在法律专家们讨论时,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一口气提出关于此次纠纷的8个法律争议问题。

  迄今为止,娃哈哈集团和达能方面,都聘请了“大腕”律师和仲裁员,助其在官司中取胜。

  在学术研讨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认为,这个事件中,管理部门商标局有一定的不当之处。“知识产权为私权,它的转移,有没有行政干预的必要,值得探讨。”唐广良说。

  董安生也认为,商标局没有理由不批准私权转让。“政府的信用不要轻易质押给任何当事人。”一位与会专家直言。

  3个月前,达能还表示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眼下,双方却已经进入剑拔弩张的诉讼阶段。

  在刘俊海看来,这样的对峙势必带来“双输”的局面。娃哈哈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而达能可能失去市场机会。

  现在看来,这个令法律界、舆论界关注和不断讨论的事件,意义和影响都已经超出事件本身。“这个事情是法学研究和商事立法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刘俊海说。

  在他看来,事件体现了法律与商业、法律与全球化等等众多要素之间的冲突。

作者:王旗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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