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是影响上海市空气质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上海市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具有面大量广等特点,用能密度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居全国前列。近期,上海市制定了地方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加强锅炉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标准支撑。
该标准是上海市首次制定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燃煤、燃油或燃气的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和电站锅炉,采用生物质燃料或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可参照执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上海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该标准依法属于强制性标准。
该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现行国家标准,以巩固中小锅炉燃煤污染治理成果,适应燃煤电厂脱硫等污染减排控制要求,实现上海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于现有锅炉,执行该标准规定限值的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工业锅炉)或2010年1月1日(电站锅炉),在此之前,现有锅炉仍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但新锅炉则自标准实施日,即今年9月1日起即执行该标准规定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