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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加强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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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7月11日起,山东省临沂市质量技监系统开始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实施使用备案管理,并启动了国家新开通的添加物质备案系统。

  食品添加物质使用问题一直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首要因素。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食品添加物质不规范使用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占到食品安全问题总数的80%以上,而其中食品添加物质的违法,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又占到不规范使用的80%以上。临沂作为食品产业大市,食品产业量大分布广,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现象普遍,如对添加物质的监控稍微放松,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的利益,保障全市食品安全,自7月11日起,临沂市质量技监系统开始全面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并启动了国家新开通的添加物质备案系统。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

  新开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食品添加物质的备案、查询、统计以及添加剂标准的查询功能。该系统能够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物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迅速做出判断,其即时备案功能实现了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物质行为的动态监控,能够及时指导企业整改规范生产行为。

  根据统一部署,临沂市第一阶段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工作在9月中旬结束,并随后进入查处期。此阶段要求全市所有具备“两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本辖区县(区)质量技监部门按要求进行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规定处罚。
作者:赵文涛 刘英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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