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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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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3年多时间,修改48稿之后,黑龙江省第一部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8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黑龙江省目前约有特种设备13万台(套)。在对这些设备进行安全监管时,黑龙江省质量技监局经常遇到有关设备报废处理、化学清洗许可及水处理、气瓶充装管理、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职能划分、租借倒卖许可证书和设备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等问题。因此,黑龙江省质量技监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在细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部分原则规定后,制定了《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今年6月22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

  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它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将力争今年年内出台。

  据黑龙江省质量技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主要从六个方面细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原则规定。

  一是对特种设备概念进行了新的表述。《条例》中把特种设备定义为“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这样定义后,对暂时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而国务院又授权进行监督管理的设备,如场(厂)内机动车辆就可以按照特种设备的监管模式,依法进行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该负责人介绍说。

  二是《条例》明确了有关监督管理权限。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的有关许可项目,但是在全过程安全监察方面还缺乏法律依据。这次,《条例》在明确以上许可项目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全过程安全监察的相关制度。

  三是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许可工作中不得收取费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许可实行“三分离”制度的要求,鉴定评审既是许可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又是独立的技术服务行为。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鉴定评审的技术机构要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这样既保证了鉴定评审工作的经费来源,又有利于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许可“三分离”制度。

  四是规范了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前,由于特种设备在销售环节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销售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安全隐患。针对这个情况,《条例》中明确规定:“销售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证明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和没有质量证明等文件的特种设备。”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据了解,黑龙江质量技监局在以往的现场监察中发现了一些故意使用非法生产的设备、常压设备承压使用和锅炉设置与技术规范不符等问题。根据这些情况,《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使用单位的义务和严重隐患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为查处使用单位的违法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是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这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序进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作者:史玉成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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