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该稿,广东将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常委会还建议广东借鉴欧盟的经验实行“笑脸标志制度”,采用消费者容易辨认的脸部表情来表明食品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的状况。而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和食品进货、查验、销售记录档案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借鉴欧盟实行“笑脸标志”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上一轮的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在“食品安全监督”一章中增加了新了内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公示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常委会还建议,广东借鉴欧盟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笑脸标志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让消费者及时获知政府依法监管的信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
据了解,欧盟国家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公示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而其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笑脸标志制度”,“笑脸标志”就是采用消费者容易辨认的脸部表情来表明食品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的状况。“笑脸标志”分为四个等级:1.大笑脸,表示食品安全没有不良记录;2.微笑脸,表明遵守食品安全规划的个别方面需要改进;3.愁脸,表明执法部门已发出纠正指令、命令,或者停止营业、生产的禁令;4.苦脸,受到执法部门的罚款或撤销许可等处罚。最近,我国卫生部也推行了与“笑脸标志制度”相似的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
将出现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此次的《草案修改二稿》还在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中增加了“产地安全”一节,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根据规定,如果农产品产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或者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组织修复和治理。
此外,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地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农产品生产区进行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任何人不得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不召回问题食品可罚十万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条例还规定,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厂出具合格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将罚款金额由一万元至五万元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和食品进货、查验、销售记录档案以及伪造档案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需要召回的食品不按要求实施召回,不承担召回费用的,将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也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