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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事件”促进国家标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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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广东省消费者朱某向该省消委会投诉,称其3岁的儿子在骑江苏太仓森夏玩具厂生产的14寸儿童自行车时,看到有杂草和绳子被卷入车轮底下,想用手拔除,结果被童车链罩和链轮夹断中指。虽经紧急治疗,但孩子手指依然变成残疾,而童车生产企业却拒绝赔偿。

  消委会经调查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儿童自行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而按照9年前制定的童车标准,造成朱某儿子手指残疾的童车应为合格品。也正是因为这一理由,厂家才拒绝赔偿。

  2002年6月1日,广东省消委会在省内各大报刊发出消费警示,指出目前市售儿童自行车链罩多存安全隐患,要求生产企业将存在安全隐患的童车撤下货架。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向平静的儿童自行车市场顿时成为全国瞩目的焦点。在短短10天内,广东省消委会就接到近百宗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了解、反映问题童车情况。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以及北京部分媒体都对童车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广东省儿童玩具产品质检站站长、中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等专家均表示,将尽快对国家儿童自行车安全标准中链罩保护一项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媒体的介入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使一些生产企业态度发生了转变,从一开始对外宣称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没有任何安全隐患,拒绝召回,到召回有安全隐患的童车进行改造。广州市部分商场也纷纷响应,将有安全隐患的童车撤下货架,退回生产企业进行改造。

  在消委会的协调下,朱某与江苏太仓森夏玩具厂达成调解协议,生产厂家赔偿朱某近3万元。

  然而,仍有不少童车企业拒不承认自己的产品有问题。一些商场也一意孤行,继续销售有安全隐患的童车。

  2002年6月6日,广东省消委会又接到消费者韦先生投诉,称其4岁的儿子韦伟于2001年1月20日在和小朋友玩弄一辆“小明星”牌16寸儿童自行车时,被童车链罩夹断大拇指,造成残疾。他强烈要求生产厂家南海市永华玩具厂赔偿。而厂家表示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没有任何问题,拒绝赔偿。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2002年9月26日,广东省消委会决定派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无偿帮韦伟打官司,并代其支付诉讼费3993元,向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南海市小塘中心永华玩具厂作为第一被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4125.6元。

  2003年10月27日,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认定南海永华玩具厂生产的该型号儿童自行车存在产品缺陷和安全隐患,判决南海永华玩具厂应赔偿韦伟92,789.83元。原被告按三七划分责任,案件受理费3993元,由被告南海永华玩具厂负担3294元,原告负担699元。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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