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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棺材”落不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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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幕常见场景——报载,某地法院审理一起假酒案,4名被告当庭痛哭流涕,并向涉案受害者道歉。看来罪犯的确真动了感情,据说当时法庭上哭声一片。

  说老实话,我不怀疑她们认罪的诚意,也不排除她们今后真心悔改的可能。但是,法庭不相信眼泪,罪犯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过,能够面对“棺材”放声痛哭,至少说明这些人的良心未泯。公道地说,见到“棺材”还能洒下一把辛酸泪,总比在“棺材”面前依旧保持铁石心肠的人强得多。

  由此想到,现实中,确有一些造假者对自己从事的行当缺乏了解,并不知道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从而跟随他人走上犯罪道路。直至执法机关公布所有受害人的资料,他们才知道自己犯了怎样的大罪。所以,有关部门不妨向交管部门学习,将那些受害者的情况制成宣传资料广为传扬。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也许真的会吓唬住一些良知未泯的人,使他们不致陷入犯罪的泥沼。我想,如果再将造假者当堂认罪的场面和哭声录制下来,在那些造假成灾的地区反复播放,估计也能收到一定的效果。我的意思是,执法部门事先就把“棺材”摆在他们面前!

  当然,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仅凭几句口号、一段录像就能震慑住造假狂潮,那样的话,打假工作者也太轻松了。事实上,许多造假分子都是明知故犯,尤其是那些首犯。他们心黑手辣,做事从来不计后果,直至被捕入狱也绝不金盆洗手。在他们身上有一个共同特点:见了“棺材”也不落泪。据分析,这路人身上的顽疾是能够交替出现的,常见的有两种,一是“见了棺材不流泪”;二是“好了疮疤忘了疼”。这两种人善于总结造假经验而不善于总结失败教训。对给消费者造成痛苦和伤害的,从来不放在心上;对自己所从事的不光彩的非法行为,也从来不加反省。这个时候,“棺材”的教育作用或许就会失效。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失去信心。百般手段,攻心为上。面对着一轮又一轮的假冒伪劣恶性循环,我们可以问问他们:难道你喜欢生活在胆战心惊之中?难道你愿意与这种 “棺材”终身相伴吗?有人说,一些死硬分子见了棺材也不落泪,因为那是别人的“棺材”,不是他的。那好,可以专门为他准备下一口“棺材”,让他清楚地看到自己的“前途(或曰下场”),明确告诉他如果一味坚持走邪路,发歪财,等待他的只能是死路一条。形象地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里,所有造假害人者最终都将睡到自己的“棺材”里去。

  以受害人的“棺材”打动犯罪分子,激活他们身上仅存的良知;打造他们自己的“棺材”,使造假者预先得知国法难容,很有可能会收到不错的效果。对那些见了“棺材”也不落泪的造假者,当然不能抱有幻想。他们仿佛是专为造假而生的,哪怕人赃俱在,哪怕天网恢恢,他们也会不顾祖宗颜面,更不怕八代报应,一条道走到黑。对这种死硬分子,只有依法严惩,决不能轻饶。
作者:林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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