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发展贸易部制定了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基本原则的法律(2004年5月22日的第67号法律)
本法律规定了下列领域技术法规的法定基本原则:
1、制定、采用、应用和执行关于产品、生产程序和方法,以及其贮存、运输、销售、利用和处理的强制性要求;
2、制定、采用、应用和执行关于产品、生产程序和方法、其贮存、运输、销售、利用和处理;以及服务性活动的自愿性要求;
3、合格评定;
4、各方的职责。
本法律不影响国家的教育标准,或关于薄记和审议工作的规则(标准)、证券发行和流通、证券市场的专业工作,以及鉴定工作;无线电频谱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由通讯法规规定和管理; 第I部分 总则第II部分 技术法规第III部分 标准化第IV部分 符合性第V部分 认可第VI部分 国家管理/监督第VII部分 在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的责任和程序第VIII部分 关于技术法规的信息和关于标准化的文件第IX部分 在技术法规范围内的资金筹措第X部分 最终版和过渡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