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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组织对《绍兴酒(绍兴黄酒)》国家标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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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酒是世界上三大发酵酒中完全起源于我国的特有酒种,是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后的全国第一个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于2000年1月20日发布GB17496-2000《绍兴酒〈绍兴黄酒〉》国家标准(该标准由绍兴市质监局为主参与制订),并于同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绍兴酒〈绍兴黄酒〉》国家标准实施后,获得保护的15家绍兴酒生产企业,生产有了快速的发展,近年来每年均有30%~40%的产量增幅,总产量已占全市的90%以上,全国黄酒总产品的17%,出口量的80%以上;年销售收入超20亿元,税利5亿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同时,由于采用了先进的标准组织生产,对企业产品质量有了较好的保证,品牌得到大力提升。古越龙山绍兴酒获得“中国名牌”称号,会稽山、塔牌等8只产品被评为省、市级名牌,4家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品牌效益显著。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代替原《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覆盖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中有关地理标志的内容,并于同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此项规定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于2006年7月16日发文下达对“原产地域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为确保修订后的标准既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民族精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需要,受国家标委委托,绍兴市质监局于2006年10月25日专门成立了由市质监局、市黄酒协会和3家绍兴酒龙头生产企业组成的《绍兴酒〈绍兴黄酒〉》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并多次召开“绍兴酒”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会议,充分听取出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及我市获准保护的15家企业对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综合国家标委对《绍兴酒(绍兴黄酒)》提出的修订意见,目前已初步形成《绍兴酒(绍兴黄酒)》国家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确定:将标准的属性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标准中有关“原产地域产品”,改为“地理标志产品”;绍兴花雕酒的酒精度为更好地适应消费需求,在保证传统绍兴酒特色的基础上对指标略作下降,并增加酒龄大于十年酒的酒精度要求;新增陈酒的感官要求等。下阶段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就《绍兴酒(绍兴黄酒)》修订标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汇总各方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由国家标委牵头召开标准审定会,最终确定对标准的修订意见。预计修订后的新《绍兴酒(绍兴黄酒)》国家标准预计将于明年发布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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