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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制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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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日益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加强食品安全事后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食品召回通过迅速而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对于切实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并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严格而完善,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有效保障了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事后监管缺乏有效的手段。鉴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以及迅速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迫切需要,自2006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开始研究制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我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作为核心技术支撑机构,全程、全面参与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包括征求质检系统内部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开展立法调研以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阶段。

  2005年至2007年,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承担了中加小农户适应全球市场发展项目“中国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研究”,提出了“中央和省级二级食品召回监管模式”即,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食品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市级质监部门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研究成果得到了总局的认可,并应用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生产者及其相关方的义务;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评估和确认;食品召回实施(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法律责任。该《办法》还提出了食品召回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信息报告、食品及其生产者的追溯、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食品的主动召回、食品的责令召回、食品召回结果评估、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措施。
作者: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 来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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