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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不得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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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东省质量技监局获悉,从3月1月起,《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省实施,生产重要工业产品将强制标注商品条码。这将规范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推动全省物流业的发展。

  针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食品等重要产品可跟踪与追溯性提出的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妆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该《办法》从广东商品条码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商品条码的最新要求,对全省商品条码管理做了全面、系统规定。
针对生产企业普遍反映部分商场、超市无论产品是否标注了商品条码均另行强制编制店内条码,并以此收取进店费、上架费或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情况,该《办法》规定,(产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同时,《办法》还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商品条码的设计、印刷、标注和店内条码的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也明文禁止伪造或冒用、使用未经注册或已经注销的,以及转让他人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等行为。

  该《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不同违规情节,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监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处1000元至30000元的处罚。

  据悉,该《办法》是从2003年初开始起草,经过大量立法调研,反复论证,前后历时两年,于今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
作者:沈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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