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7月12日中新社)
加强小作坊监管十分必要,但是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超市销售,却是一个明显的悖论。监管部门的本意也许在于,小作坊食品不能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限制其进入超市是为了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但是,除了商场超市,不安全的小作坊食品照样可以通过集市地摊或其他渠道销售,另一部分公众的食品安全难道就不需要保护?
这样的“小作坊悖论”之所以产生,根本的原因在于公众的食品安全没有被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现实中的食品安全权利保护被分为了三六九等。一个最简单直接的例子,是超市的食品安全标准高于集贸市场。小作坊食品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公开销售,并没有人去关心它的安全问题,想进入超市却有职能部门的一纸禁令断然叫停。超市与集市的区别,在于消费者财富的多寡和购买力的高下。能够到超市购物的人,就享有了高层次的食品安全权利保护,而集市上穷人的权利保护则等而下之,或者可以略等于无人过问。
问题在于,食品安全的权利保护对公民来说,必须是一种平等的保护。食品安全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重要内容,既然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平等地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那么平等地保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利同样是国家应尽的义务。食品安全其实是一个逻辑值,或者安全或者不安全,没有人为划分等级的说法。国家必须保证公民的基本食品安全,而不是消费能力高的多保护一些,消费能力弱的少保护或不保护。
这有些类似于义务教育权,富人的孩子要读书,穷人的孩子同样必须读书,国家给予同等的保护,甚至在具体措施上还要倾向于穷人。因为对穷人而言,他们实现子女受教育权利的能力更弱一些。在农村实行全免费义务教育,体现的正是这种平等保护公民义务教育权利的思想。但是,遗憾的是在食品安全权利保护方面,这样的平等依然没有实现。超市的食品更安全,实际上体现的是市场对食品安全的调节和支配,谁出的钱更多谁就享有更安全的食品。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担当起权利保护的职责,市场也没有这样的义务。公民各种权利的保护,所依赖的是政府之手。如果让市场来支配教育,那就有可能导致富人挤占全部的优质教育资源,最终形成富的越富、穷的更穷的恶性循环。同样,如果单靠市场规律来保护食品安全,那么缺乏足够购买力的穷人只能成为有毒食品的消费者。政府职能部门所担负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严格执法,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公民提供平等的食品安全保证。
在公民食品安全权利被市场异化了的情况下,“小作坊食品不得进入超市销售”的规定,实际上是以政府之手强化了这种不平等,不能不说是一件让人遗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