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是在WTO的前身GATT(关贸总协定)举行的第七回合谈判,即东京回合谈判的过程中形成的。GPA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成为了第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采购贸易的权利与义务框架。其后,GPA进行了两次修改和完善,逐步降低了各国保护国内产品和供应商的程度,减少了对外国产品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加了政府采购透明度。
GPA协议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有序言和24个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这对于每个成员国都是一样的;第二部分是附录部分,需要经过谈判确定。
附录部分包括有: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1)、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2)、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4)和工程项目清单(附件5);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此外,GPA是世贸组织下辖的 4个多边协议之一,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意味着强制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目前,在大多数国家,最大宗的商品采购都是政府以及下辖的机构来完成的,而出于民族保护情绪的优待国内供应商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压力。
据统计,2006年,中国的政府采购总额超过了3500亿元人民币。有专家表示如果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将意味着中国在开放自己的市场以及进入第三国市场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